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相礼。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8)浙0902执873号。在之前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诉讼费3422元、执行费5525元以及执行款83024元。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致,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恢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邱腾涛

审判员 张 灯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