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浙05执恢11号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之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2017)浙05执恢11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5275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第108条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