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与傅光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351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傅光辉,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相礼。
原告***与被告傅光辉、***、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