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执异1号
在本院执行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事项为:请求贵院同意申请人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辛明友
审判员 唐明翠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