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4执保33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龙胜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龙胜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龙胜建材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轶
书记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