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

23某某、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徐向阳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本案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起诉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合同未约定管辖,且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