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3465号
上诉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城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苏10**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该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不予受理反诉裁定书在2020年9月30日作出,而判决书在2020年9月29日作出,即在程序问题还没有处理之前,就进行了实体判决,程序明显违法。2.本案在上诉期间,边城公司以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为由向邗江区法院起诉国政公司,数额分别为400万元和450万元,该两笔款项都是以国政公司的名义向边城公司借的款项,并且该款项也是用于涉案工程。如按一审裁定,显然国政公司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国政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边城公司与国政公司、徐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诉讼中,边城公司、国政公司、徐向阳一致确认三方对徐向阳借用国政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是明知的,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边城公司与徐向阳,而徐向阳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已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边城公司与国政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国政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并无不当。 综上,国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陈少君 审判员  孙建瑢
书记员  蔡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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