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执1438号
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的(2019)苏01民终990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费用11万元(该款项汇入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浦口区支行,账号:43×××72,开户名: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则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均由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一审中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受理费2010元一并加付给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明隆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797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14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797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苏0111执1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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