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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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6215号
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司徒庙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爱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喜,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0元,减半收取计22840元,由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 丹
人民陪审员 徐 玥
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