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众悦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下庄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众悦脚手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3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众悦脚手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龚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