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

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1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白沙桥村“刘边坑”(车间一)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938346T。
法定代表人:胡桂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燕芬,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综合市场50之92号,注册号:440784600306318。
经营者:廖伟球。
被执行人:廖伟球,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廖伟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83.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8983.56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并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的被执行人廖伟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鹤城支行62×××12账户存款2589.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廖伟球银行存款2589.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1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