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

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9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白沙桥村“刘边坑”(车间一)首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综合市场50之92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南门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南门。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南门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应于2018年4月1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0566.90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受理费5960元、鉴定费3080元;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南门经济合作社在欠付工程款247035.97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230566.9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南门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182432.32元,扣除执行费4994元后,余款177438.32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号小型越野客车,但该车未能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到位182432.3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9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