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

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民初86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
负责人:马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禾谷圩。
投资人:刘兆胜,该工程部总经理。
被告:易福开,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被告易福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被告易福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兆业发展工程部、被告易福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941元)。
审判长  黄剑强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李伟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