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3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森彼岸小区1号5幢1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72J75U。
法定代表人:徐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4号11-20,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1057935396465。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5民初14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6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吴长军名下位于沙坪坝区沙滨路X号6幢附X号、X号房屋,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231.85元支付给申请人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16200元及利息等(应扣除已支付的13231.85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3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敬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