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1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4号1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396465。
关于***与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2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03580.74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1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郭胜勇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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