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执行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4号11-20。
法定代表人:吴长举,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6094.67元及利息,执行费19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及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