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35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2月15日出生,住所所地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326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2019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存款22570.30元,由申请人领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范琳敏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一套、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经两次司法拍卖,上述房屋均流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车辆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200万元),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令。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措施的决定书。本院通过二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35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235民初3269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平
审判员 梁迎春
审判员 黄拥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