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华山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第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标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2368025.82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采购人,对“国网山东枣庄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维修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进行招标,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工期、价款及支付、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8页25日。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后,由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国网山东枣庄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维修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款造价为5132025.82元,被告至今仅支付了2764000元,下欠2368025.82元至今未付。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由原告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并垫付了相关工程费用,为此,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同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未付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被告将涉案债权直接向原告履行。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涉案工程款项不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现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明显是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单位和德标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德标公司开出发票和收条后就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告在接受国网电力枣庄公司委托后将国网山东枣庄供电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128号电业局北宿舍物业分离移交维修项目等八个项目进行招标,德标公司中标。但是该项目前期有100多万的工程,没有走招标程序,需要这次一并走程序解决,该**项目不用山东德标公司实际施工,但必须配合走账。另外,上述**的工程项目外,其他七个项目中沥青路面、路灯、道闸、监控设备、***等项目的更换维修项目德标公司也没有实际施工,另外还有一部分款项作为对我公司的让利,最终合同履行按德标公司实际干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德标公司必须把账作出来,之后我们就按照这种约定履行,德标公司在本案中涉及的8个项目中实际干了276.4万元的工程,我公司也实际支付了276.4万元的款项给德标公司,德标公司给我公司也实际支付了276.4万元的款项给德标公司,德标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发票、收据,共计5932025.82元,截至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居物业接受国网电力枣庄公司的委托将国网山东枣庄供电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128号电业局北宿舍物业分离移交维修项目等八个项目进行招标,德标公司中标后,与安居物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工期、价款、及支付、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德标公司施工完毕后,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5132025.82元。德标公司向安居物业出具16张发票、2张收据,其中发票总额为2764000元,收据总额为3168025.86元。现原告主张收据中载明的3168025.86元未实际支付。 2020年5月6日德标公司(甲方)与***(乙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于2018年6月26日与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枣庄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毕并审计完毕,工程总价款为5132025.82元。二、因上述工程系乙方组织施工并垫资,发包人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现甲方决定将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工程款2368025.82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及支付双方履行完毕);三、本协议签订后,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债权归属于乙方享有,相应权利由乙方向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主张。 另查明,德标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安居物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我公司2018年6月26日与贵公司签订的“枣庄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维修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贵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2368025.82元未付。现我公司通知贵公司,上述拖欠工程款债权,我公司已经转让给***(男,身份证号码370402196401××××,联系电话:139××××6655),债权权利由***享有,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将上述债权直接向***代为偿付。”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我单位原职工家属区***及配套零活修缮工程(833706.60元),于2017年由**政扬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改造施工完毕,其中:龙泉宿舍716079.18元、安乐街宿舍12158.55元、龙门宿舍105468.87元”。 经安居物业申请,本院组织对涉案工程中涉及的八个项目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现场与审计报告中有诸多不相符。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标的的不能。本案中德标公司将2368025.82元债权转让给***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院认定如下:一、从证据形式要件看,德标公司与安居物业对涉案工程审计总价款为5132025.82元,德标公司向安居物业出具了16张发票、2张收据,其中发票总额为2764000元,收据总额为3168025.86元。对于出具收据3168025.86元的原因德标公司未到庭进行释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以未有打款凭证为由主张该笔款项未支付,其作为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并不能完全掌握德标公司与安居物业之间是否存在事前约定、债务抵消、德标公司放弃债权等情形,故本院认为不能仅凭未有打款凭证为由主张合同义务未履行。二、从证据的实质要件看,综合国网枣庄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本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均能证实审计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德标公司与安居物业之间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德标公司将不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违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综上,本院认定德标公司与***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有效性,***以此《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安居物业支付2368025.82元不具有事实及法律基础,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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