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2521号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和谐家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