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2517号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289596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71年3月1日出生。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