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34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4元,减半收取12,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