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34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4元,减半收取12,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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