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7177号
申请人工装自控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联系方式139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工装自控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115万元,缴纳执行费1717.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10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18年11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11月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03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3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