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18骆建国与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18号
原告:骆建国,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骆建国与被告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骆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付暂定10000元,具体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明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7时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右手,导致原告右手受伤。原告经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后,多次向被告提出进行协商处理此事遭拒,且不认可原告是为其工作。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为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骆建国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其出生年月为1965年4月25日,其受伤即2019年4月时原告骆建国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原告所称在被告处因工作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途》的规定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骆建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