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曹建高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4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曹建高与被告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4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的银行卡(卡号:32×××81_1)已被冻结128万元,故申请解除对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128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卡号:32×××60_1、32050173503800000959_1)、光大银行昆山支行(卡号:37×××77)银行存款1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