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琴,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聂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5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37359.4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立案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022年3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3314.09元,本案已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3314.09元,未收取执行费。
2022年4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工作记录、执法视频、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