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苏根娣、曹淑珍、曹建安、曹建高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4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根娣,女,1925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25********,汉族,住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第****。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淑珍,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1********,汉族,住张,住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第****div>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建安,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2********,汉族,住张家港,住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第****v>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建高,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5********,汉族,住张家港市凤,住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第****
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
申请人苏根娣、曹淑珍、曹建安、曹建高与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之后依法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苏根娣、曹淑珍、曹建安、曹建高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根娣、曹淑珍、曹建安、曹建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