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辛治国、康金亚、涂友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817号之一
申请人:涂友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海江,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
被申请人:辛治国,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康金亚,男,1963年10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涂友明与被告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辛治国、康金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辛治国、康金亚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涂友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宏霞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友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辛治国、康金亚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辛治国、康金亚16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