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090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被告:***,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玻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