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浙0402执129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1549.0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欠付工程款1275000元、利息损失113765.42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25.63元,并缴纳诉讼费14700元和执行费16258元,至此,被执行人关于本院(2023)浙040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4)浙0402执129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