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802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郝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沙堤乡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