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802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郝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沙堤乡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