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龚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朱家峪村学堂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一初重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125元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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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