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96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70075746T,住所地***市永定区沙堤乡***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已扣划**网络资金19831元,扣收执行费329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6532元。2023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1、**自愿定于从2023年8月30日前付50000元,11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4年2月30日前付50000元,5月30日付清全部本息,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2、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本案作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按期履行完毕后不再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并就所剩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为协议履行最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802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红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