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08执保173号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冻结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13715218.6元,实际冻结1371521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