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3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策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1226Q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策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