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区井岗路**铸信大厦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井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1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8271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