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6民初36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水源,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8-1001。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胜,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火,男,汉族,施工员,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潜山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9000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认为本案必须以***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潜山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哮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淳
书记员陈树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