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9-1号
原告: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杨素,总经理。
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总经理。
被告: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总经理。
被告:杨建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魏东风,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郭德华,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魏东风、郭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魏东风、郭德华价值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魏东风、郭德华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