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31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徽商城市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5830X(1-1)。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XKR90A。

法定代表人:燕恒,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8)皖16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依照民事判决书归还欠款80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同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欠款800000元未受清偿。同年11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