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佘贵斌。
原告***与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