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3853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军,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之父。
被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创新产业园C1栋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5830X。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0526元退给**,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