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6813号
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发英,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