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34号
原告:上海申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魏文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海,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丰路******>
被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沿路街****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申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申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申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宇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