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旦复华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248号
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沿路街99弄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复旦复华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131弄10号楼9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旦复华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