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497号
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沿路街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发英,董事长。
被告:***,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祝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