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462号
原告: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建设街619号。
法定代表人:史维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海荣,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业山,职务:总经理。
原告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盟公司)与被告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会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款373547.6元及利息27157.39元(以37354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112064.28元;以上合计512769.2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夏津县西外环东侧延庆路南侧承建被告发包的一栋楼房,工程名称为“高新技术创业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楼”。2018年6月25日,涉案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到2020年6月25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会盟公司与被告青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会盟公司已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经审理后已经作出了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本案中所诉的质保金的问题作出了判决。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被告后,本院向原告会盟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交新证据的通知书,原告会盟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新的证据。现原告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法原则。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1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