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财保1号
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史维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吉才,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业山,总经理。
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1612××××4791、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科技支行9140××××203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营业部8090××××6783)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50000元。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1612××××4791银行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科技支行9140××××2033银行账户内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营业部8090××××6783银行账户内存款。
以上保全金额共计5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