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1922号之一
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建设街619号。
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路与银城路交叉路西北。
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鲁1427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夏津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到期债权(被拆迁人交纳的安置房差价款或商品房销售回款)以及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专项债券资金、其他债权或其他财产,保全金额4588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津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夏津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和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专户情况表及所附批文,可以证实本院已查封的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对应专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而非本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账户,因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特殊性,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已查封的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金额为458876元。
二、解除对夏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