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初墩镇桥头村v>
法定代表人:李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11执1866号,标的为194767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王兆山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