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财保840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
法定代表人:史美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132号
负责人:杨永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山水文园****。
法定代表人:李淑鹏,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83诉前调6050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