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
法定代表人:史美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山水文园9幢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鹏,经理。
本院(2021)鲁098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鲁0983执保24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皓
书记员李丹丹